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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转载】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高发 别让信用卡住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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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10-31 11:27:00 来自招行信用卡 来自PC [ 复制链接 ]

对于“刷卡”一族来说,信用卡透支消费方便快捷,用起来确实潇洒,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消费习惯,控制不住自己的消费欲望,很容易因过度透支陷入“刷卡轻松还钱愁”的窘境。

  如果透支数额达到一万以上,经银行两次催收,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,这就属于“恶意透支”行为,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这是去年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新规定的认定标准。

  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至今,法院受理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案件呈井喷式增长,仅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年间即受理此类案件62件,占该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总数的59.6%。



  一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主要类型

 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多以透支、套现为主,类型呈现多样化。出现无力偿还的局面后,被告人对银行催收抱无所谓的态度,或赖账不还,或者采取变更地址和电话号码等方式躲避债务,最终导致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频繁透支积少成多型。此种类型较为常见,被告人不顾个人财务状况超前消费,直到超出被告人的偿还能力,最终无力偿还。

  循环透支以卡养卡型。此种类型的案件有7件,每个被告人均持有两张以上信用卡,其中最多的同时持有6家不同银行的信用卡,循环使用,相互还款,出现多重债务后导致无力偿还。

  周转资金刷卡套现型。此种类型的案件有5件,为经营生意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刷卡套现周转资金,一旦经营失败或资金链断裂,就无法偿还欠款。

  虚假交易刷卡套现型。此种类型的案件有13件,采取缴纳一定比例手续费,通过个别商户的POS机进行虚假交易等方式大量套取现金用于个人生活消费。



  二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特点

  一是犯罪主体年轻化,“80”后为高发人群。据统计,此类犯罪主体大都在35岁以下,其中“80”后最为突出,占到一半以上,年龄最小的仅21岁。同时,高学历现象也值得关注,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9人,占30.6%。“花明天的钱,圆今天的梦”是信用卡消费最为吸引人的所在。年轻人容易接受新的消费理念,更容易成为“持卡一族”,且各发卡行为争夺市场份额,对年轻人包括在校大学生降低门槛,放松授信审核。然而,这些持卡人刚踏入社会不久,经济实力较差,自制力较弱,容易过度消费,再加上一些年轻人毕业后没有固定工作或者工作更换频繁,收入不稳定,从而使他们成为了恶意透支的高发人群。同时值得注意的还有恶意透支型犯罪的退赔情况普遍较好,约85%以上的被告人能够在家人的帮助下退赔银行损失,从而获得从轻甚至缓刑处罚。

  二是犯罪数额较为集中,涉案总额不大。该院统计的62件案件涉案总额共计133.5万余元。其中,44件案件的犯罪数额集中在1万元以上2.5万以下,占全部案件的70.9%,犯罪数额在5万以上的案件仅有6件。这与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密切相关。一般来讲,持卡人比较容易申领到3万以下的额度,如1万、1.5万、2.5万等,对于授信额度超过5万元的申请人,发卡行审核更为严格。持卡人过度消费往往以最高授信额度为上限,故信用额度高的持卡人反而较少无力还款。

  三是涉及发卡行范围较广,股份制商业银行比较突出。62件案件中涉案信用卡共计78张,分属12家不同的发卡银行,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。股份制商业银行比较突出,其中,中国民生银行36张,占58%,广东发展银行15张,占24.2%。交通银行8张、中信银行7张,其他银行均在2张以下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卡人恶意透支犯罪多发,一方面与发卡行在审核方面存在监管漏洞有关,即发卡审核宽松、监管不力导致信用风险较大的申请人成功申领到信用卡;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,发卡行积极应对,对恶意透支的客户诉诸法律的因素。



  三、法官建言

  信用卡的透支消费功能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“刷卡”一族行列,不良的消费习惯助长了恶意透支的发生,而银行在发卡审核、风险预警等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也为而已透支提供了可乘之机。为防范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,在此法官提醒大家,“刷卡”有风险,透支须谨慎。

  1、对持卡人的建议

  第一,不要盲目申领、办理信用卡。目前,各家银行为办理信用卡的消费者提供小礼品,部分消费者不考虑自己是否真的需要就办理了信用卡,对此要特别注意,以尽量减少占有信用卡的数量,降低风险;同时,在办理信用卡前,要细致了解该行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,记账日、最后还款日等规定,以避免在使用信用卡时因疏忽被告上法庭。

  第二,端正信用观和消费观,切莫过度消费。珍视自己的信用,透支消费要量力而行。根据自己的收入和偿还能力,合理安排自己的消费计划,切莫只图一时之快,过度消费,最终容易造成无力偿还的局面。

  第三,欠款到期及时还款,切莫抱有侥幸心理。刷卡消费产生的欠款到期后,要及时联系银行偿还,切莫抱有侥幸心理或因认为银行工作人员态度不好与之赌气,而采取躲避银行工作人员、变更联系方式、居住地址等方式试图躲避债务,如此容易导致民事责任转化为刑事责任。

  2、对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建议

 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。严格发卡审核环节,选择合适的发卡群体,根据申领人有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等资信等级,合理确定授信额度,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;发卡环节,主动对持卡人、授信商户进行必要的义务交待和风险提示,指导持卡人或申领人搞清“透支”与“恶意透支”、“取现”与“套现”等行为的本质区别;建立信用卡风险预警管理和操作系统,强化对持卡人用卡的有效监控,科学预警,防范恶意透支的发生;对银行POS机的核发进行严格审查,对商户交易进行动态监控,严防不法商户利用进行套现交易。

  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,开展专项整治,加大对恶意透支行为的打击力度。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快速通报机制,实现信息数据共享,及时掌握犯罪信息,防范和及时打击犯罪。公、检、法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,开展恶意透支信用卡专项整治活动,震慑恶意透支的犯罪分子。

  三是加强打击信用卡犯罪的普法宣传力度。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,广泛宣传信用卡业务知识、提示相关法律风险,培养持卡人的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,引导持卡人正确用卡,为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。

  四是立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出台国家征信制度。由立法部门牵头人民银行、公安、工商、税务、海关等涉及个人行为的管理部门,建立健全以国家为主导、各行业广泛参与的国家征信系统,逐渐形成“信用影响生存和生活”的诚信社会制度,从源头上遏制恶意透支信用卡等不诚信行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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